2014年07月01日15:39 來源:北京法院網點擊: 次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站經營者逐漸成為了法院被告席上的“常客”涉及互聯網的民事糾紛亦逐漸成為法院審理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與理由,互聯網被告最常見的抗辯理由是:被告網站僅提供服務平臺,對涉案的內容并無審查義務或者已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也即被告應當適用“避風港”原則予以免責。但避風港原則如何適用還需滿足一定的規則。
一、一般審查規則
簡要案情:2008年,原告張某登陸某知名論壇,發現其中存在多條具有侮辱性和攻擊性的言論的帖子,張某認為這些帖子對其名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多次致電被告公司,但一直未獲聯系。故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刪除上述帖子并對其進行賠禮道歉。
被告公司辯稱,涉案帖子系網民發布,其行為不是我公司可以控制的。作為電子公告的服務商,我公司只是提供空間的服務商,不是帖子的所有者。上網用戶責任自負,BBS服務提供者只有提示義務,對于明顯違法的帖子進行事后刪除。我公司已提示用戶不可以發布非法的內容并在論壇的顯著位置對于舉報的形式進行了公告,張某從未向我公司進行過投訴,起訴后我公司已刪除涉案帖子,不存在侵權的過錯。
法律提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他人民事權益,是涉及互聯網民事行為的前提性條件,作為網站經營者對于網站中具有上述特征的信息應當盡到一般的審查義務。
法官說法:BBS具有信息發布快、信息量大、信息發布主體廣泛和虛擬等特性,一般審查規則要求BBS經營者對法律規定的反動、淫穢等信息內容, 進行事先審查并予以刪除;同時還要求其盡到應有的提示義務。本案中,被告在向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時,已將使用協議公布于首頁,告知用戶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所貼言論不能對他人進行侮辱、謾罵及人身攻擊,并告知了投訴方式,故已經盡到事前提示義務。且在得知起訴后,已經刪除上述帖子內容,已經履行了其事后監管義務。據此,被告已經盡到其作為BBS管理人的一般審查義務,可以免責。
二、有效通知規則
簡要案情:原告田某系職業模特,2006年起,原告發現通過某搜索引擎公司圖片搜索可獲取其百余張肖像圖片,田某認為被告未經其許可,從事該服務,并向公眾提供點擊瀏覽、上傳和下載等服務,并以此獲取巨額利潤,對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已構成肖像權侵權。故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等。
被告某搜索引擎公司辯稱:我公司系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對涉案圖片僅起到了查詢并定位的作用,并未予以刊登、使用、存儲、發布,其均來自于未被禁鏈的第三方網站。搜索結果是以縮略圖的形式顯示,目的是便于瀏覽者對圖片進行選擇區分,而非對其提供圖片的觀賞、編輯或者下載保存。搜索過程是由搜索引擎系統依據技術規則自動完成的。田某在起訴之前,從未履行通知義務,我公司在收到田某的起訴書后,已經及時斷開了涉案圖片的鏈接,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
法律提示:《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如果權利人未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或者通知內容不符合要求,則視為無效的通知。
法官說法:在被告不存在侵權故意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斷開相關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搜索引擎使用目的在于自動在互聯網中抓取、收集各類信息,并按某種特定方式,整理、歸納,建立索引以方便信息查找,其作用是在搜索引擎公司網站與存有圖片的目標網站間建立橋梁。由于圖片的格式特點致使其無法通過文字字段顯示,僅能以縮略圖形式顯示,且顯示目的在于方便瀏覽者對圖片的區分選擇,而非對其提供圖片的觀賞、編輯或下載保存,故圖片搜索引擎所形成的縮略圖僅為搜索結果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搜索引擎系基于技術手段自動進行信息檢索,故其自動無法判別網絡信息的權屬性質。在權利人未向信息發布網站發出“侵權通知”的情況下,搜索引擎并不存在“過錯”,此時要求其承擔過錯責任,并無法律依據。故搜索引擎所在網站基于搜索結果所形成的縮略圖并未對權利人的權利構成侵犯。
三、不存在故意規則
簡要案情:原告某影視公司是某著名影片的著作權人, 2007年原告發現被告某視頻網站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網站上提供涉案電影的在線播放服務。某視頻網站的該網站在中國大陸有重大的影響力,具有極高的訪問量。某視頻網站對該電影的網絡盜播行為給原告正常行使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造成了巨大困難,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經濟損失。故要求某視頻網站: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等。
被告辯稱:某視頻網站僅是提供電子論壇服務,在接到原告通知后,某視頻網站當天就將該電影刪除了,履行了作為信息服務提供商應盡的義務。故某視頻網站不存在侵犯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提示:《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本條規定是從不侵權的角度出發的,司法實踐中,如果存在上述五種情形之一的,常常會被認定具有“故意”的情節。
法官說法:在大多數涉及互聯網的民事案件中,對侵權是否存在故意一般難以直接認定,往往需要法院根據實際案件實際情況予以推定——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存在侵權行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本案中,某視頻網站在其網站上明確標示其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某視頻網站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涉案影片;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及時刪除了權利人認為侵權的涉案電影。故本案的焦點在于某視頻網站是否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涉案電影侵權。
某視頻網站的電影欄目的首頁上顯示了涉案電影的劇照、演員和劇情介紹,且某視頻網站播放時間恰逢該電影在熱映期間,且其在用戶上載涉案電影后在其網站的電影欄目的首頁上對涉案電影進行宣傳和推介,可推定其存在“故意”,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來源:北京法院網)